关于征集2024年度青海省科学技术学术著作出版资金资助项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优秀科技学术著作出版,繁荣科技出版事业,促进科技事业发展,根据《青海省科学技术学术著作出版资金管理办法》(青科发政〔2023〕27号),我厅决定开展2024年度青海省科学技术学术著作出版资金(以下简称学术著作出版资金)资助项目的征集工作。
一、资助原则
学术著作出版资金贯彻国家科技政策和出版方针,以我省科技发展政策为导向,紧密结合我省科技发展规划,资助优秀科技学术著作出版,繁荣科技出版事业。按照“自由申请、公平竞争、专家评议、择优支持”的原则,优先资助由国家、省级科技项目立项支持所形成的学术著作。
二、资助范围
(一)学术著作出版资金资助范围包括:
1.学术专著:即作者在某一学科领域内从事多年系统深入的研究,撰写在理论上有重要意义或实验上有重大发现的学术著作;
2.基础理论著作:即作者在某一学科领域基础理论方面从事多年深入探索研究,借鉴省内外已有资料和前人成果,经过分析论证,撰写的具有独到见解或新颖体系,对科学发展或培养科技人才有重要作用的系统性理论著作;
3.应用技术著作:即作者把已有科学理论应用于生产实践或者总结生产实践中的先进技术和经验,撰写的给社会带来较大经济效益的著作。
(二)下列情况暂不属于资助范围:
1.编著、译著、论文集和再版著作(同一作者撰写的学术著作,从正式出版之日起五年内再次申请相同或相近内容学术著作视为再版学术著作,超过五年且增加了最新研究成果内容的相同或相近题目学术著作视为新书);
2.科普读物;
3.教科书、工具书和一般数据库;
4.画册;
5.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出版物。
三、资助额度
学术著作出版资助额度,原则上依据出版社审定金额的70%给予资助,可按当年度科技专项资金中学术著作出版资金总额适度调整。资助册书原则上限定在1000册以下(1000册以上酌情调减资助经费)。
四、申请办法
学术著作出版资金遵循自由申请的原则,采取直接申请的办法。即:由著作者本人办理项目申请。著作权属多人时,必须有全体人员签署的意见。
(一)基本要求
1.申请者必须是著作权所有者。受委托申请者须持有著作权所有者的委托书或法律证据,著作权属多人时,须有全体人员的签署意见;
2.申请者必须完成全部书稿后方可提出申请;
3.申请者所在单位出具无学术出版经费来源审核意见及专著出版评价;
4.申请者申请资助前须持有正规出版单位的协议书和该单位核准的著作出版合理概算;
5.著作者一次只允许申请一个项目,在获准资助项目出版之后,方可申请下一个项目;
6.已出版的学术著作不能申请。出版单位在与申请项目作者签订《青海省科学技术学术著作出版资金出版意向协议书》前,应负责确认该申请项目此前未正式出版,并负责保证在当年评审结果公布之日前不出版此项目;
7.上一年度申请学术著作出版资金但未获得资助的项目,不得在第二年度申请。申请者应根据专家意见对书稿认真修改后,可于第三年提出申请。
(二)提交申请材料内容
申请者须填写《青海省科学技术学术著作出版资金申请书》一式四份,并附下列相应材料:
1.提交《青海省科学技术学术著作出版资金申请书》(附件1);
2.提交相关的省部级以上奖励和鉴定材料(如奖励情况、鉴定证书、学术评价等材料);
3.提交著作者与有关出版社签订的《青海省科学技术学术著作出版资金出版意向协议书》(附件2);
4.提交《出版经费预算表》(附件3);
5.提交全部书稿,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的科学技术学术著作,同时需提供翻译成汉字的书稿。
申请2024年度学术著作出版资金必须按照申请书填写说明逐项填写。在出版单位和作者签订的《青海省科学技术学术著作出版资金出版意向协议书》中,应明确申请项目的书名、第一作者。申请项目经省科技厅受理进入评审程序后,即不允许改动。如出现获得资助项目擅自更改书名、第一作者等问题,收回资助资金,并取消出版单位下一年度承担出版任务的资格。
申请材料原则上一律不退还,请申请者自行留底。
(三)申请时间
全年受理,集中评审。省科技厅接收申请项目之后,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学术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经公示,审批资助项目。
五、通讯地址
学术著作出版资金项目申请受理机构设在青海省科技厅政策法规与基础研究处。
联 系 人:颜有奎
联系电话:0971-8299807;8244525
地 址:西宁市西大街12号省政府西四楼
邮政编码:810000
附件:1_青海省科学技术学术著作出版资金申请书.doc
2_青海省科学技术学术著作出版资金出版意向协议书.doc
3_出版经费预算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