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办发[2016]9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推动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培育创造新技术、新业态和提供新供给的生力军,推动产业升级转型和创新发展,加快建设西部创新中心,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按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和建设西部创新中心的需求,集聚创新要素,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业集群,推动全市产业转型升级。到2018年,全市新增科技型企业1万家,新增高新技术企业1000家,辅导上市企业100家;到2020年,全市新增科技型企业2万家,新增高新技术企业2000家(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总数突破3000家),辅导上市企业200家。
二、扶持政策
(一)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认定次年起,连续三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额度作为研发专项资金补助,每年总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实际额度不超过6%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高新技术企业免缴科研与生产建设用房城市建设配套费。
(四)纳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管理数据库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认定后,一次性给予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性后补助资金20万元。
(五)高新技术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按照不超过审定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坏账本金损失的30%给予补偿,每笔贷款损失补偿不超过150万元,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的贷款,其贷款实际利率应当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50%。为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保险的,给予担保或保险公司不超过每笔贷款金额1%的担保费和保险费补助。鼓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产业主管部门、园区管理机构给予企业融资一定额度的贷款贴息、评估补助、风险补助及其它形式的金融服务。
(六)鼓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部门、园区管理机构开展创新券试点,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使用创新券购买各类科技服务。鼓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对企业获得授权后的发明专利按一定额度资助其专利申请费。
(七)全市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应将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优先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高新技术产品,尤其是首台(套)产品。
(八)鼓励国有高新技术企业以本企业股权为标的,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方式,以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为标的,采取项目收益分红方式,以企业经营收益为标的,采取岗位分红方式,对企业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激励。
(九)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国家及本市科研项目,建设高端研发机构,引进创新领军人才等,加速形成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的技术创新体系。
三、工作机制
(一)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建立全市各类科技型企业指导标准和管理体系,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其他科技型企业进行分类管理。由市科技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全市科技型企业标准,建立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数据库,推行一站式申报管理和跟踪服务,建立科技型企业评估和动态管理机制。强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全流程服务体系。
(二)市农业、工业、现代服务业主管部门以及中小微企业管理部门要在政策引导、资金安排、招商引资、跟踪服务等方面,强化相关行业领域科技型企业发展,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
(三)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应将一般科技型企业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前期储备,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培育力度,选育出更多的高新技术企业,支撑本行政区域产业转型升级。
(四)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与其他科技型企业的工作措施与扶持政策。
(五)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高新技术企业与科技型企业培育发展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24日